ISBP681修订第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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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索偿要求的处理

第十一条 索偿要求的处理

第十一条
索偿要求的处理
a.



i.
偿付行自收到索偿要求的次日起最多有三个银行工作日处理索偿要求。在银行工作时间之外收到的索偿要求将被视为于下一个银行工作日收到。
如果开证行需要一份借记前的预先通知,则上述处理期限不包括处理该预先通知的期限。

ii.
如果因为索偿要求与偿付承诺不一致,或者在仅有偿付授权书的情况下,由于任何原因,偿付行决定不予偿付,则其应当在不迟于自收到索偿要求的次日起第三个银行工作日结束时(加上上述i款所提及的任何额外期限)之前,通过电讯方式,或者,如不可能,则通过其他迅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当向索偿行和开证行发出,在有偿付承诺的情况下,还必须说明未对索偿要求予以偿付的原因。

b.
偿付行对索偿行关于倒计息(即起息日早于索偿要求的日期)的要求不予处理。

c.
如果偿付行没有出具偿付承诺,且偿付日期为将来的某个日期:


i.
索偿要求必须表明预先确定的偿付日期;

ii.
向偿付行提出索偿要求的日期不得早于该预先确定的偿付日期前十个银行工作日。如果索偿要求早于预先确定的偿付日期前十个银行工作日向偿付行提出,偿付行可以对索偿要求不予理会。如果偿付行对该索偿要求不予理会,则必须毫不迟延地通过电讯方式或者其他迅捷方式通知索偿行。

iii.
如果预先确定的偿付日期在收到索偿要求的次日起的三个银行工作日之后,则偿付行在该预先确定的日期之前或者在收到该索偿要求的次日起三个银行工作日加上上述第ai项所规定的额外期限届满之前(以二者中较晚者为准),没有义务就不予偿付发出通知。

d.
除非偿付行和索偿行明确表示同意,偿付行仅向索偿行履行索偿要求项下的偿付。

e.
如果索偿要求表明付款、承兑或者议付是有保留的或者凭赔偿担保做出的,偿付行对该索偿要求的偿付,不表示对此承担负责,且无须理会此类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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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难理解的就数这一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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